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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深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试点实施方案

发布机关: 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浙财综〔2019〕19号
文件状态: 现行有效
文件类型: 地方文件
发布日期: 2019/04/15
实施日期: 2019/05/08

浙江省深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试点实施方案

浙财综〔2019〕1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深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4月15日

 

浙江省深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与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浙江实际,现制定我省深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试点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省委十四届三次全会等一系列会议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推动“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深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完善制度建设,强化管理水平,推动全过程绩效管理,拓宽现有绩效评价广度、深度,切实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总体目标。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全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深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提升评价客观性、公正性、专业性。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强化综合评价,确保政府购买服务效果。完善绩效评价指标,创新评价形式、方法、路径,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体系,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开展,第三方机构稳步壮大,绩效评价结果有效应用,财政资金效益稳步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转变职能,客观公正。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以绩效促发展,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向纵深推进。坚持公平公正,鼓励竞争,择优确定第三方机构,确保评价结果专业、独立、权威。

 

(二)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提升绩效管理水平,加快实现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全覆盖。对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逐步扩大范围。

 

(三)注重实效,强化应用。深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注重购买服务实效。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强化绩效信息公开,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三、主要内容

 

(一)明晰主体责任。购买主体负责确定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购买主体和财政部门在部门绩效自评、财政绩效抽评、部门重点绩效评价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等各环节,可结合实际,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承接主体应当配合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

 

(二)明确评价范围。对列入《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社会管理性服务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探索开展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项目和技术性服务项目的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就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经济性、规范性、效率性、公平性、社会性等开展评价。其中,对党委、政府确定的公共服务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应大力推进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

 

(三)择优选定机构。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研究机构、高校、中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确保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评价结果真实性负责。购买主体应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第三方机构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坚持培育发展社会力量总体目标,积极引导第三方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规范工作机制。将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中央和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部门普遍适用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项目特性,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政府购买服务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质量。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应能够客观评价服务提供状态和服务对象、相关群体以及购买主体等方面满意情况,并能反映项目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前后的绩效对比情况。特别是服务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其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指标权重,原则上不低于30%。

 

(五)健全绩效目标。各地各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进一步规范购买主体绩效目标编制,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将政府购买服务的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录入预算编制系统,据此开展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六)强化结果应用。购买主体或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的,应向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反馈绩效评价结果。推动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结果激励约束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资金安排、合同资金支付和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确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规范经费管理。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要做好绩效评价成本核算工作,合理测算评价经费。对于一般项目,评价费用在购买服务支出预算中安排;对于重大项目或多个项目一并开展评价工作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单独安排预算。

 

(八)加大信息公开。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公开力度,推动购买主体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重大服务项目的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重大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信息的记录、使用和管理,奖优惩劣。对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中有关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科学设置绩效指标体系,强化制度保障。要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优先选择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获得感强、社会关注度高、条件成熟的公共服务项目开展评价。对相关绩效评价结果,要与同级审计部门互通有关情况。

 

(二)统筹协调发展。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深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坚持鼓励试点先行和整体协调推进相结合。2019-2020年组织部分市、县和省级部门试点先行,全省整体推进,通过点线面结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评价方法、评价路径,注重结果应用。

 

(三)坚持试点先行。综合考虑工作开展基础和深化改革进展情况等因素,选取嘉兴、金华和丽水三个设区市,建德和平湖两个县级市,以及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建设厅四个省级部门,开展深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和部门要结合购买服务项目,健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体系。其中,试点市县应选择不少于当年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总金额10%的项目开展试点,试点省级部门应选择至少一个条件成熟的项目在全省各级系统中开展试点。

 

(四)坚持整体推进。各地各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部门绩效自评、财政绩效抽评、部门重点绩效评价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中,应结合实际,按照必要性、可操作性、效益性等原则,积极探索推进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对其中的重点领域民生项目,原则上应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逐步提高各地各部门绩效评价项目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比重,各部门在年度绩效自评全覆盖的基础上,应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本部门重点绩效评价范围中;各地财政部门每年开展的绩效抽评应包含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至少选取一个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五)及时总结经验。各试点地区和部门应按照本方案精神,细化完善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在试点过程中,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发挥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导向作用。各试点地区和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梳理试点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其他地区和部门也要结合实际,整体协调推进,提炼发现优秀做法经验,形成遍地开花的良好局面。

 

(六)强化宣传解读。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全面解读相关政策要求,引导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方面充分认识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为深化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创造良好政策氛围、社会环境。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5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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